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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开办费等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应当自开始经营投产之日起的次月,按照不低于3年的期间摊销。原所得税法规定的按照5年摊销已不再适用。本空间相应回复和文章涉及此内容的,请各位阅读时注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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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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