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开办费等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应当自开始经营投产之日起的次月,按照不低于3年的期间摊销。原所得税法规定的按照5年摊销已不再适用。本空间相应回复和文章涉及此内容的,请各位阅读时注意,谢谢。

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24 08:37:57 / 个人分类:秋风财经时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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