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23 16:31:46

软件企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企业的工资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需具备条件)。
6.软件开发企业的广告支出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可是据实扣除。
税务师事务所

TAG: 企业 软件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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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 200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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