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又有新规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23 14:29:57

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又有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科研机构转制、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通知明确,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些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自工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并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年用入的5%以上。
  通知指出,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到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己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关于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制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通知规定,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个人的所得用于资助的,可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TAG: 企业 软件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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