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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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11-13 20:48:14
共3章10条。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2、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4、满足下列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5、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6、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收到的补价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7、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
8、披露:
(一)换入(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确认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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